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封頭制造單位資格許可工作原則上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第2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和國質檢鍋[2003]250號“關于印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級實施范圍》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現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鍋爐壓力容器封頭制造單位需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頭制造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直徑小于1800mm的封頭制造單位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 
二、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頭制造單位應滿足A3級壓力容器制造基本條件的要求,直徑小于1800mm的封頭制造單位應滿足D2級壓力容器制造基本條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 
(一)應有與制造的封頭產品相適應的壓力機、成型模具等。 
(二)應有滿足生產需要、保證均勻爐溫和具有監控爐內溫度的加熱爐。 
(三)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幾何尺寸檢測器具。 
(四)持證焊工人數不少于2人,且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 
三、鍋爐壓力容器封頭制造單位申請被受理后,應約請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相應級別的壓力容器制造鑒定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四、申領證書按照《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程序辦理。 
取得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封頭制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有直徑小于1800mm的封頭制造資格。 
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聯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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